1 前言
教會是信徒屬靈的家,也是基督的身體,理當聖潔無瑕疵(弗1:4);然而因著人的軟弱,不當行為(例如性騷擾及性侵犯、利益衝突、欺凌等)時有發生。這些行為傷害當事人、破壞肢體間的關係和信任、損害教會的名聲,更虧負了基督的救恩。雖然資料顯示教會內的不當行為通常涉及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例如教牧同工或教會領袖對信徒,或上司對下屬),但信徒對同工或教會領袖,甚至信徒之間也有可能出現不當行為,這些事件亦應得到適當的處理。教會已有守則規範受薪同工及義工的操守,但為對弟兄姊妹提供多一份保障,故有此政策的產生。
如上所述,不當行為的種類十分廣泛,但性騷擾(及性侵犯)對人的尊嚴造成嚴重的傷害和破壞,其性質敏感,且干犯者有可能觸犯法例,因而是一項嚴重且不易處理的罪。因此雖然下文主要闡述防治性騷擾的政策,但有關的原則和處理機制也適用於其他不當行為。
2 目的
2.1 保持基督身體的聖潔,並締造一個安全和彼此尊重的肢體相交、牧養和事奉的環境,預防不當行為在教會發生,避免任何人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2.2 為不幸受不當行為傷害的肢體提供關懷、申訴及處理的渠道。
2.3 透過適當的輔導和懲治,挽回軟弱跌倒的肢體。
3 適用對象
本政策適用於本堂及慈光社群服務網絡(如適用)的董執、同工、義工、於本堂會聚會的會眾、服務使用者、服務提供者及求職人士。
4 性騷擾
4.1 何謂性騷擾
4.1.1 根據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第2條第(5)及(8)款,性騷擾包括以下情況:
- 任何人(不論如何描述其身份)如:
-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另一人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4.1.2 簡單而言,任何人(「涉事者」)對另一人(「當事人」)作出未經要求的、不受歡迎的及與性有關的接觸,都可視為性騷擾,當中包括:
- 言語騷擾:帶有性明示或暗示或猥褻的描述、言論、要求、邀請等。
- 書面騷擾:帶有性聯想或猥褻的信件、短訊、電郵、邀請等。
- 視覺騷擾: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動作、展示與性有關的物品、圖片等。
- 肢體騷擾:蓄意觸碰或摩擦別人的身體、誘使別人進行性行為等。
4.1.3 雖然資料顯示性騷擾事件通常涉及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但在教會中,亦有可能會出現信徒騷擾信徒,或信徒騷擾牧者或領袖等情況。另一方面,性騷擾不一定是男對女,也可以是女對男,或在同性之間發生。無論當事人和涉事者的性別及關係如何,只要符合上述關於性騷擾的定義,教會亦須正視及作出適當處理。
4.2 教會的立場
4.2.1 我們相信眾人皆神所創造,不分男女及背景,同具神的形象,因此我們應致力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而且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亦是神的殿,理應追求聖潔,因此教會絕不容忍性騷擾和性侵犯等行為。面對性騷擾的申訴時,會秉公處理,不姑息、不包庇、不息事寧人。
4.2.2 無論性騷擾事件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及無論是否涉及抵觸本港的法律,教會仍會正視及處理。
4.2.3 在處理性騷擾的申訴時,會按照聖經原則[1]辦理,但如騷擾行為涉及觸犯香港法例,則會依照法律要求處理。
4.3 面對性騷擾的處理方式
4.3.1 如教會中任何人認為自己被性騷擾,應正視事件和盡快處理。逃避或忽視問題只會令情況惡化,涉事者可能會將沉默曲解為同意或寬恕而繼續其行為,加深對當事人的傷害。
4.3.2 當事人可按個人意願選擇自行處理性騷擾或向教會作出申訴,亦可直接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或循法律途徑追討,惟當事人須留意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投訴和民事追討的時限[2]。
4.3.3 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不應因為對性騷擾行為作出處理或投訴而遭受報復或歧視。
4.3.4 在處理性騷擾的申訴時,涉事者應獲得公平公正的對待,包括應清楚知悉指稱的內容、有權就指稱作出申辯及知悉申訴結果。
4.4 自行處理性騷擾
4.4.1 當事人可考慮嘗試自行處理性騷擾的問題(但須在安全及可行的情況下進行)。他/她可向涉事者清楚說明那些行為令他/她感到被冒犯和不安,並要求涉事者立刻停止騷擾行為及/或道歉。如有需要(例如當事人認為單獨處理性騷擾事件太困難或尷尬),他/她可邀請信任的人士(例如家長、朋友等)陪同處理事件。
4.4.2 教會鼓勵當事人尋求輔導和支援(例如向牧者反映事件或向外間專業人士尋求輔導)。
4.4.3 雖然自行處理事件不會導致正式調查或紀律行動,但教會仍鼓勵當事人就事件經過及處理作記錄。
4.4.4 如當事人認為他/她被侵犯的行為涉嫌觸犯法例,他/她可以報警或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正式投訴。
4.5 教會的申訴機制
4.5.1 當若當事人認為事件性質嚴重,或未能透過自行處理解決問題,可向教會作出正式申訴。如有需要(例如當事人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申訴可由當事人所信任的第三者(例如家長)提出。
4.5.2 當事人的申訴可以口頭或具名書面提出。匿名申訴一般不會受理。
4.5.3 若性騷擾事件涉及信徒、義工或同工,可向正/副堂主任提出申訴。若性騷擾事件涉及正/副堂主任或董事,則可向董事會提出申訴。
4.5.4 正/副堂主任或董事會收到申訴後應小心了解事件詳情,檢視相關證據,以決定是否受理,並須於收到申訴後兩星期內通知當事人。
4.5.5 如申訴獲受理,須成立人數為三至五人的小組調查和跟進事件。為確保小組的獨立性,成員需包括與事件無關和與涉事者或當事人同級或以上的同工或董事(如涉事者或當事人為受薪同工)。如有需要,可邀請資深信徒或外間專業人士參與小組。
4.5.6 小組在進行調查時應持平及謹慎,確保當事人及涉事者的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4.5.7 小組應向所有參與調查的人士強調保密的重要性。
4.5.8 在調查期間,涉事者應避免與當事人接觸;如涉事者是同工,應考慮將其暫時調離當事人所屬的區域(如有),以免影響調查。
4.5.9 小組須為每個調查階段(例如面談、檢視相關影片等)保存記錄,以便日後查證。
4.5.10 在調查期間,若當事人報警,小組應暫停調查工作,以免妨礙警方執法,但仍會繼續關顧當事人及涉事者,直至司法程序完成後才繼續跟進。
4.5.11 在調查期間,教會若認為事件嚴重,且可能觸犯法例,則應考慮將事件交警方跟進。
4.5.12 小組須於調查工作完成後向董事會作書面報告,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涉事者。當事人及涉事者如對調查結果有意見,可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以書面向董事會提出。
4.6 教會主動調查
倘教會從申訴者以外的途徑得知性騷擾事件(例如有第三者目擊事件或經由傳媒報導等),若教會有理由相信事件涉及性騷擾,也可主動成立小組調查和跟進。
5 其他不當行為的處理
5.1 除性騷擾外,可能會在教會發生的不當行為包括:
- 利益衝突(例如不恰當的金錢借貸、利用職份索取利益等)。
- 欺凌行為(例如鼓勵組員排擠個別肢體、言語或肢體暴力等)。
- 其他可能在教會發生的不當行為。
5.2 教會的「同工手冊」已就同工的操守作出規範,其他服事者則可參考教會的牧養守則;若不幸出現(5.1)所提及的不當行為,其處理原則和機制與處理性騷擾相若。
6 教育和宣傳
6.1 本政策會刋載於「同工手冊」及「董事手冊」內,並需每年省覽。
6.2 為提升會眾對防治性騷擾及本政策的認識,教會會:
- 在教會網頁(及Apps)發放本政策,並會張貼在教會的報告版上。
- 製作相關的網上教育材料。
- 在「基礎裝備100—新生命.新家庭」課程內簡介本政策,並鼓勵學員省覽。
- 推介相關的外間講座、工作坊及研討會等。
7 其他
教會會不定時檢視政策內容,確保政策有效執行,以防止不當行為在教會發生。
(本政策於2018年11月24日的董事會議決通過)
如有查詢,可聯絡牧者和辦公室
[1] 參閱:伯36:6、詩103:6、詩10:18、太18:15-17、加6:1及帖前5:14。
[2] 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處理投訴程序,該會處理投訴的期限為被投訴的行為發生後12個月內;另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86條第(1)款,區域法院審理有關性騷擾的民事索償期限為有關行為發生後24個月內。